悉尼國際法庭 判處江羅等終身監禁
國家主權不得侵犯基本人權
針對原被告雙方的指控和辯護要點,判決辭稱,國家主權屬於中國全體人民而非中共官僚集團,運用國家權力進行的犯罪,是最嚴重的罪行。國家主權的最高價值,在於保障公民為有尊嚴的自由生活所必須的基本人權,國家主權不得侵犯他自己的合法性根據──公民的基本人權。因而不接受被告辯護律師提出的被告是以國家主權在處理法輪功問題的辯護。
人是精神和道德的存在,對法輪功的精神信仰滅絕罪已構成反人類罪
判決辭還說,「人的本質在於精神,人是道德性存在;一切威脅或者傷害到整個人類作為道德性存在的犯罪行為,都是對於人的本質的否定,都威脅或者傷害了人的本質性存在」,「對精神信仰的滅絕,是對靈魂的滅絕,其殘酷性和罪行的嚴重程度,完全不亞於對肉體的滅絕」,因而認定對法輪功學員的精神信仰滅絕已構成反人類罪行。
共同犯罪的首犯和主犯應對所有其指揮下的犯罪成員的罪行負責
針對辯護方提出的被告江澤民等人並未對法輪功學員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因此,不應當對由其他人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判決辭說,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是被告利用專制的國家權力實施的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的首犯和主犯,要對其本人和所有共同犯罪成員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因而江澤民等被告必須對迫害負責。
對原告方起訴性質的公益性的承認
判決辭還說,鑒於中國國內不存在具備公權力性質的、可以對本案被告提起公訴的起訴權,國際社會也不具備有能力對本案被告提起公訴的起訴權,因此為實現法的公正,承認本案原告起訴性質的公益性,即承認原告有權超出個人受害的範疇,對法輪功學員整體所遭受的迫害,提出刑事指控,並承認原告為法輪功學員整體所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程序合法性。
判決辭說,「鑒於民事賠償必須以受賠償人明確的意思表示為法律前提,同時鑒於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學員現在被中共當局剝奪了此項意思表示的權利」,對被告的財產的封存「應當延續至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學員的此項意思表示權受到法律充分保護之日。」
審判意義深遠
悉尼國際法庭是由200多個團體及數萬名個人的授權成立的民間法庭,於去年8月受理了法輪功學員訴江澤民等反人類罪一案,經過5次開庭審理後下達判決。
大法官袁紅冰稱,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由民間法庭對在位的統治者做出判決。
原告律師趙遠明表示,此項判決體現了人類正義和良知的勝利,他對此結果感到滿意。
原告代表曾錚表示,希望該判決能對其他參與迫害,特別是參與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犯罪人員起到警示和震攝作用。
原中共官員陳用林、郝鳳軍說,中共的倒台是必然的,對中共罪行的提前審判影響深遠,必將進入史冊。
轉載自:http://www.epochtimes.com/b5/6/4/30/n1303822.htm